专利池管理人对音视频平台的收费行为解析

发表时间: 2024-11-18 19:50

当你上传一段音视频到网上时,你所使用的终端设备方和音视频平台,会使用“瘦身”技术来压缩文件,让上传和播放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为确保技术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搭载音视频功能的设备方和音视频平台都需要遵守特定的标准,而支撑标准实施必不可少的专利,就是标准必要专利(简称SEP)。

近年来,SEP纠纷逐渐从无线通信扩展到物联网、智能网联汽车、音视频等新兴产业。随着许可主体和覆盖领域的多元,由SEP引发许可费率争议、侵权纠纷和垄断风险等问题,愈发引起讨论。

11月9日下午,一场主题为“流媒体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法律问题探讨”的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上邀请了14位来自高校、标准制定机构、司法系统和企业的专家分享了他们对SEP热点问题的看法。

北京大学教授杨明认为,SEP许可纠纷的解决,应以鼓励交易为导向,以促进产业的发展为目标。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副主任毕春丽提到,许可费的计算应考虑技术对产品实际价值贡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德忠关注SEP许可费堆叠问题,称如果众多专利权人都主张许可费,叠加起来可能成为流媒体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本次研讨会是“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第16期活动,由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网络治理研究院科技创新与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

专利许可费要与SEP带来的创新价值相匹配

为了确保SEP持有人不会滥用其专利权利,标准化组织通常会要求其事先作出FRAND承诺,即在专利许可过程中遵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使用(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

也就是说,“对于愿意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善意标准使用者,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不得径直拒绝许可,同样的,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或被许可人也需要以FRAND的方式与专利权人展开谈判。”当天研讨会上,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副主任毕春丽剖析了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问题。

在FRAND许可费率问题上,毕春丽注意到,不同经济学家得出来的结论不一,甚至悬殊巨大。如何确定合理的许可费率?她认为,FRAND许可定价区间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除了要考虑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对于产品的实际价值度贡献、标准必要专利数量、专利地域分布等因素外,市场的竞争状况、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产品的需求度等,也会影响该区间大小的变化。同时要考虑整体性,即“一个产品对应的某一标准的最高累积许可费率是不是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

在毕春丽看来,FRAND许可涉及的争议焦点体现在专利许可层级、专利许可费用计算和禁令的适用等方面。

不论是在硬件,还是在软件内容服务方面,“我们关注最终所带来的专利许可费用要与SEP带来的创新价值相匹配,因此如何保持产业生态良性发展,让创新者愿意创新、让消费者愿意买单,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毕春丽说。

SEP许可费堆叠,影响产业预期

在音视频领域,目前已形成包括AVS标准、H.264/AVC、HEVC/H.265AVI、VP9等具有规模的SEP。当多个专利所有者将他们的专利集中在一起,就形成了专利池。它可以通过统一的许可协议向第三方提供专利使用权,以此简化许可过程,降低交易成本,并促进技术的广泛应用。

据南都记者了解,音视频领域主要的标准必要专利池组织是Via LA和Access Advance,还有一个新兴专利池备受关注。

2023年10月18日,美国专利平台Avanci宣布推出Avanci Video,称可为互联网流媒体提供商提供一份全面的打包许可,涵盖AV1、H.265 (HEVC)、H.266 (VVC)、MPEG-DASH和VP9五种最新的视频技术。

官网信息显示,Avanci Video已与28家许可方建立了合作关系,未来预计还会有更多许可方加入,但目前尚未公布专利使用费率的情况。

传统的音视频专利池(如Access Advance和Via LA)主要向终端侧收取许可费,而新成立的Avanci Video专利池明确面向流媒体公司。许可方同时向视频终端产业和流媒体产业收取许可费,这一新变化引起诸多讨论。

抖音集团专利运营总监李美欣认为,SEP许可交易才开始转向流媒体领域,目前几乎看不到公开的许可费率和费率判决。由于该领域缺乏明确许可累计费率,企业的可预期性不足。

同时她提到,流媒体行业相对复杂——涉及芯片、硬件、软件、云服务、App等环节,商业模式各异。专利池有多个,还有专利池外的权利人。产品、权利人的碎片化,使得许可费率堆叠问题更加严重。对此,李美欣认为流媒体领域仍然需要且有必要从技术价值、专利价值本身出发,给出总体累计费率。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德忠认为,流媒体SEP涉及多个专利权人,如果众多专利权人都主张许可费,叠加起来可能成为流媒体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为避免许可费堆叠问题,业内通常采用自上而下法来计算SEP许可费。该方法首先确定标准中全部相关SEP的总许可使用费(其上限为行业合理利润的一定比例),再分析具体SEP占全部相关SEP的比值,最后算出具体SEP的市场价值。

但对于流媒体而言,郭德忠表示,国内音视频平台的盈利状况参差不齐。对无盈利的平台企业,如何从中划出一定的利润比例确定所需支付的许可费,或许难以操作。

SEP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适用可比许可协议法,也是确定SEP许可费率的一种方法。其中一个重要的步骤是从现有或已经达成的许可协议中,确定与涉案SEP相关的“可比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判例出现。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CT,以下简称高清公司)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OPPO应向高清公司支付专利许可费用共1539万元。

“这是国内首例音视频编解码领域SEP许可费率案件。”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魏德提到,最高法在二审中采纳了可比协议法,认定案涉六件专利的单位许可费为0.008美元/台。这份判决还明确了选取可比协议的可参照因素,包括许可谈判环境的相似性、许可主体的相似性、许可专利的相似性、许可条款的相似性等。

当天研讨会上,魏德还对流媒体领域SEP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分析。SEP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有观点认为,即使专利实施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其赔偿最多按照FRAND原则支付许可费并继续使用即可,而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此魏德持不同意见。他认为,以补偿权利人损失所确定的赔偿金(即按照FRAND原则确定的许可费),不足以反映SEP的完整价值,无法彻底剥夺侵权人所获全部利益,对潜在的恶意侵权行为更无法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同时专利权人通过支付巨大的诉讼成本,最终只取得FRAND原则下的许可费,不能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分保障之目的。

在魏德看来,SEP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与普通专利相比,适用门槛更高。除了考察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还应将SEP权人的主观善意纳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没有进行善意谈判,并提出颁发禁令、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其行为可能构成标准必要专利权的滥用,进而承担法律上不利的后果。”

同时,魏德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计算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一方面,要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幅度与侵权人过错程度相适应;另一方面,还需对赔偿金总量进行控制,以避免过犹不及。

从产业逻辑出发,设计SEP纠纷解决机制

梳理这些年关于SEP的诸多争论,定价无疑是一个核心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认为,无论是司法定价还是市场定价,应当避免的趋势是SEP实施人从本应先付费,结果变成后付费、不到万不得已不付费——这就相当于实施人把投资风险转移给了SEP权利人。

“SEP权利人和实施人的投资风险是不一样的,合理的SEP许可费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将双方的投资风险控制在一个能实现生产者剩余最优的水平。”

杨明表示,在具体的SEP许可谈判场景中,由产业结构(包括市场集中度、准入门槛、竞争充分度等)、专利权人、实施人组成的信息生态是非常个性化的,专利权人在不同的谈判中能够获得怎样的救济不应当具有同一性。

他建议把“不确定性理论”引入SEP许可谈判纠纷解决机制中,其根本价值在于促进合同机制发挥作用——即尽量用市场的方式达成许可协议。

在杨明看来,SEP许可的“特殊性”是因技术的“标准化”而产生的,应当强调的是,SEP许可相关法律问题源于产业自身的发展。“在产业逻辑之下,没有哪个SEP持有人会捂住自己权利不给别人行使,这不符合经济追求的目标。”

同时他强调,SEP许可纠纷的解决应以鼓励交易为导向,以促进产业的发展为目标。从产业逻辑的出发,是进行相关制度和机制设计的前提。

出品: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