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它的官网上公布了《2024 年不端行为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第二批次)》。
这次通报的案例一共有 10 起,牵扯到 12 所高校。
像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长安大学、西北大学、郑州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云南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等等这些 985、211 大学都在“榜单”上。
其中西安交大、大连理工、郑州大学、华北电力今年已经是第二次被通报了。
总共有 14 名专家学者被通报,这里面还有 1 人进入了 2023 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的有效名单。
下面是通报的十起学术不端案件:
(一)、西北大学刘建妮、长安大学全成、西安交通大学程海等涉嫌学术不端
(二)、湖北某高校黄飞若、王同心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三)、河南某高校张凤妍、王帅等发表的2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四)、广东某学院江启宇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五)、江苏某高校陈静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六)、辽宁某高校燕秋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七)、浙江某高校胡静波等发表的2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八)、四川某高校杜劲萱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九)、天津某高校闫世程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十)、河南某高校艾永乐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
在上述案件当中,数量最多的不当行为表现为:评审请托、论文工厂、数据篡改、伪造研究结果、抄袭剽窃以及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针对上述案例的处理结果大致相仿:
各自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以及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追回已然拨付的资金;予以通报批评。
值得瞩目的是,于此次通报的案例之中,针对“实施请托”这一行为的处理愈发严苛:
首次呈现了评审专家因请托问题遭受处分的案例,并且公开通报了评审专家的全名,其中西安交通大学的程海更是 2023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之一。
那么,何为“实施请托”?
2021 年 12 月 30 日,科技部曾颁布过一份文件,名曰《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此文件中明晰规定,所谓请托行为,乃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进程之中,相关单位抑或个人以直接抑或间接、明示抑或暗示等方式,向评审组织者、承担者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等谋求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学术不端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从个人层面来看,一些学者可能由于急功近利的心态,渴望在短期内获得显著的学术成就和声誉。
例如,为了能够快速晋升职称、获取高额科研经费,或者在同行中脱颖而出,他们不惜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这种心态的形成,或许与社会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大有关,在激烈的学术竞争环境中,部分人难以坚守正道。
从制度层面分析,不完善的学术评价体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学术不端行为。
当前的评价体系往往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引用率等量化指标,而对研究的质量、创新性和实际价值关注不足。
这就导致一些学者为了满足这些硬性指标,采取抄袭、篡改数据等不正当手段。
比如,某些高校或科研机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才能获得晋升或奖励,这种压力迫使部分学者走上了学术不端的歧途。
在社会环境方面,浮躁的社会风气和功利主义的盛行,对学术领域产生了不良影响。
整个社会对快速成功和物质利益的过度追求,使得学术研究也难以独善其身。一些商业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与学者勾结,操纵学术研究的结果,从而导致学术不端的发生。
此外,学术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现和查处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力度,使得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即便被发现,处罚措施也往往不够严厉,难以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学风乃高等学校之立校根本,学术诚信为学术创新之基石。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遏制学术不端之举,责任重大且路途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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