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苹果税”事件:垄断争议下的法律反思

发表时间: 2024-05-29 20:49

一起有关“苹果税”的案子,时隔三年迎来一审判决。

2021年,因不满在苹果端买App会员比在安卓端贵,一名国内消费者以苹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苹果赔偿10万元并公开道歉。

5月29日,南都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处获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将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基于iOS系统的封闭性,法院认为苹果公司在该市场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原告代理律师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截图。

一家公司具有垄断地位,并不一定具有垄断行为。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苹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绝交易的行为,而这主要体现在“苹果税”和“应用内购买”强制使用苹果支付系统上。

原告认为,苹果收取最高达30%的“苹果税”,使得大部分开发者将承担的佣金成本向消费者转嫁,导致消费者在App Store中购买同种数字商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应用商店。如苹果用户在购买直播打赏、音视频会员、内容订阅、网盘会员等虚拟商品时,往往支付比安卓用户更贵的价格。

被告苹果公司则主张,并未对所有开发者均收取苹果税,对于小型企业(年总收益低于100万美元)仅收取15%佣金,对免费下载、免费应用内购买等服务商品不收取佣金。而且,收取佣金是行业通行做法,这是对开发者从上架商店获得的经济价值的合理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苹果公司并未实施不公平高价的垄断行为。一个理由是,鉴于涉案App Store平台庞大的经营体系,就苹果公司为运营涉案平台所支出的具体成本事实上难以查清,故法院无法评估苹果公司运营成本与收取佣金之间的差异,进而无法依据前述差异评价其佣金是否过高。

在支付系统问题上,法院审理认为,苹果公司虽然限定了开发者所使用的支付模块,但是确实保护了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了数据安全,维护了合理的经营模式,因此苹果公司的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对于一审结果,原告代理方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琼飞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但仍坚持认为苹果公司在中国征收全球最高的“苹果税”,且不开放第三方支付和第三方下载渠道的做法,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南都记者注意到,近年来,苹果“围墙花园”模式饱受争议,频频被欧美、日韩等海外反垄断监管机构“盯”上。为规避监管风险,2024年1月25日,苹果公司宣布遵循欧盟《数字市场法案》规定,从今年3月起在欧盟地区对iOS、Safari浏览器和App Store进行部分更改。

比如降低“苹果税”,欧盟地区iOS App将为开发者降低手续费,从原先的30%降至17%,或从折扣后的15%降至10%。在降低佣金的同时,苹果也在开放第三方支付上作了调整。

苹果新增了一项收费标准,如果开发者愿意继续使用苹果支付,则需另行承担3%的手续费。当然也可在其App内使用其他支付服务商,或通过链接引导用户访问其网站进行支付处理,无需向苹果支付额外费用。

不过这些“拆墙”动作,目前并未适用于国内。据王琼飞介绍,在过去几年间,迫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压力,苹果在美国、日韩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降低了“苹果税”的税率,但在中国依然维持着全球最高的“苹果税”税率。

他告诉南都记者,此次发起的案件,是国内消费者针对“苹果税”提起的反垄断第一案。后续将就本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采写:南都记者 李玲

出品: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