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与欧盟委员会的博弈:iOS应用新条款解析

发表时间: 2024-01-27 04:47

昨天,苹果公司针对《数字市场法案》("DMA")发布了一项重要公告,内容涉及欧盟地区 iOS、Safari 和 App Store 的变更,该公告涵盖了大量内容。

在这篇博文中,我将讨论我对这一公告的第一反应(因此也是临时反应),因为它涉及苹果公司在欧盟发布 iOS 应用程序的新条款。对于苹果公司不愿满足开发者在其移动生态系统中加强竞争的合理要求,我们在本博客中多次讨论过应用程序分发的问题,以表达我们的不满。该公告还涉及浏览器、游戏等其他问题,我在此不再赘述。

随着 DMA 的通过,苹果公司被迫修改自己的模式,但其修改方式却令人大为不满(公告中充满了斗志,显示出苹果公司对欧盟立法者意愿的反感)。这并不奇怪。在法庭、调查和其他场合,苹果公司的立场一直是最大限度地捍卫自己的做法,反对改变。它认为,只有苹果公司才能保护用户的安全和隐私,也只有苹果公司才能在这些市场上进行创新。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有一些初步的反应

首先,苹果别无选择,只能允许替代应用商店的存在,但希望保留很大程度的控制权。虽然有抱负的应用程序商店提供商需要满足的各种步骤并不完全清楚,但这些步骤可能会很繁琐。苹果公司曾多次试图引入摩擦,使改变变得困难(例如,在回应荷兰竞争管理局对其滥用支配地位的调查结果时)。预计苹果也会采取同样的做法。但无论如何,其他第三方应用程序商店都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下文将对此进行讨论。

其次,苹果公司也有义务允许"侧载"(即直接从网站下载应用程序的能力,就像在个人电脑上可以从网站下载软件一样),但对这一义务的解释却极为狭隘:"侧载指的是在官方应用市场之外下载 iOS 应用--在欧盟,用户可以选择下载提供应用下载的其他市场"。换句话说,用户将无法从网络上直接下载应用程序(尽管从包括 iMac 在内的个人电脑上下载是完全可能的)。奇怪的是,苹果公司声称,"在欧盟,DMA 的变化将导致系统的安全性低于我们在世界其他地方所采用的模式,而侧载是众多原因之一",并以此为借口引入了一系列控制措施,以混淆其在 DMA 第 6(4)条下的义务。例如,应用程序必须经过公证,而公证的定义是"适用于所有应用程序的基线审查,无论其分销渠道如何,重点是安全和隐私的平台政策以及维护设备的完整性"。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不清楚为什么经过公证的应用程序不能直接从网上下载了。

第三,苹果公司因强制要求销售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开发商使用其应用内支付解决方案而受到多家竞争管理机构的调查。苹果公司未能说服监管机构,强制 IAP是必要的,《数字货币市场法》第 5(7)条现在规定强制 IAP是非法的。因此,苹果别无选择,只能允许应用程序开发商使用替代支付服务提供商("PSP")或链接购买。但这需要满足各种条件,这些条件将阻碍应用程序开发商使用替代 PSP

  • 首先,苹果公司决定让愿意使用替代 PSP 的应用程序开发人员经历多个步骤,从而使使用此类选项变得困难。苹果引入警告,旨在吓跑用户,让他们不敢使用应用程序。

  • 其次,使用其他支付方式的应用开发者仍需支付苹果公司的全部佣金(下文将讨论)。这将在经济上抑制应用开发者使用这些支付方式,因为这样做几乎没有任何好处(如果有的话)。

  •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将不允许开发者"在同一店面的 App Store 应用程序中同时提供应用内购买和替代 PSP 和/或向用户提供购买链接"。用户的选择权就到此为止了。这也让应用程序开发者陷入困境。如果他们决定使用其他支付方式,他们不仅没有经济上的激励,而且很可能会因为摩擦导致转换率降低而损失收入。

第四,苹果公司为欧盟的 iOS 应用程序提供了新的替代商业条款。这些条款有三个主要要素:

  • "减少佣金--App Store 上的 iOS 应用程序将减少数字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佣金,无论选择何种支付处理系统,佣金均为 10%(对于绝大多数开发者以及第一年后的订阅)或 17%

  • "支付处理费 - App Store 上的 iOS 应用程序可使用 App Store 的支付处理功能,但需支付 3% 的额外费用。开发者可以在其应用程序中使用支付服务提供商或将用户链接到一个网站来处理支付,苹果公司不收取额外费用";

  • "核心技术费 (CTF) - 对于从 App Store 和/或替代应用市场分发的超大容量 iOS 应用程序,开发者将为每年首次安装量超过 100 万次的每次安装支付 0.50 欧元。根据欧盟应用程序的新商业条款,苹果估计只有不到 1%的开发者将为其欧盟应用程序支付核心技术费

因此,对于使用 IAP 的开发商(由于上述原因,大多数开发商将继续使用 IAP)来说,总费用将是 17%/10% + 3% + 核心技术费。

因此,不包括核心技术费或 CTF,使用 IAP 的应用程序开发商的标准佣金减少了 10%,但对于小型应用程序开发商和第一年后的订阅,佣金减少幅度仅为 2%。对于使用其他支付方式的应用程序开发商,标准佣金减少 13%,小型应用程序开发商和第一年后的订阅用户的佣金减少 5%,但他们必须向自己的 PSP 支付支付处理费。支付手续费因各种因素而异。使用其他 PSP 不会节省太多费用。

至于核心技术费,这是一项新的"垃圾"费用,将对那些收入有限但应用程序下载量大的应用程序开发商造成极大影响。这似乎是苹果公司收回减少的佣金的一种巧妙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替代应用市场的开发者将为应用的每个首次年度安装支付 CTF,包括在达到 100 万门槛之前的安装。因此,如果应用程序开发商决定通过第三方应用程序商店分销其应用程序,除了 CTF 和相关应用程序商店收取的佣金外,将不会向Apple Pay任何佣金。

当然,问题在于应用程序开发商是否应该对降低的佣金感到满意,以及这种佣金是否属于 FRAND(从而符合《数字版权法》第 6(12)条的规定)。

至于应用程序开发商是否应该对减少佣金感到高兴,这个问题既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是的,因为他们中的一些人在理论上将会支付更少的费用(尽管对于那些支付了减少的佣金的人来说,进一步减少的幅度很小)。但是,他们现在必须支付 CTF,这对于收入有限但下载量很大的应用程序来说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这些应用程序开发者的处境可能会比现有条款更糟糕(因此,他们会坚持使用现有条款,这也是苹果提供的一种可能性;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无法使用其他支付方式)。现在,即使减少佣金也意味着一大笔钱。一个收入为 500 万美元的中型应用开发商仍需支付 100 万美元的佣金,这仅仅是为了在 App Store 上架,甚至不包括 CTF。

这也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应用程序开发商为苹果公司提供了巨大的价值。如果没有 App Store 上数以百万计的应用程序,苹果就不可能卖出这么多 iPhone。为了说明为什么 20% 的比例过高,我们可以做一个思想实验。如果标准佣金降低到 5%,苹果还会保留 App Store 吗?会的。如果佣金为 0%呢?它还是会,因为它别无选择。人们希望能在 iPhone 上下载 Netflix、Uber、Tinder、Spotify 和许多其他应用程序。没有应用程序就意味着没有 iPhone 的销售,而这正是苹果的主要收入来源。换句话说,佣金只不过是苹果公司瓶颈能力的一种体现。

我还应该补充一点,对于使用 App Store 并支付佣金的应用程序开发商来说,CTC 似乎是一种纯粹的垃圾收费,因为根据苹果公司的描述,佣金和 CTF 将有效支付相同的成本。这看起来像是双重收费。

至于降低佣金是否符合"FRAND"原则。答案是明确的否定的。 由于前段所述原因,这些佣金并不公平合理。但它们也具有歧视性。原因在于,应用程序销售数字商品和服务的应用程序开发商与应用程序不销售数字商品和服务的应用程序开发商实际上使用相同的应用程序商店服务,但却受到不同的待遇。只有前者需要支付佣金。正如在其他地方提到的,很难理解为什么 Tinder 需要支付 17% 的佣金,而 Uber 却支付 0% 的佣金。Facebook、亚马逊等大获成功的应用程序不需要支付任何佣金,尽管它们肯定比一个中等成功的新闻应用程序消耗更多的应用商店服务。这完全没有道理。

当然,苹果公司可能会说,如果应用程序开发商对苹果公司的佣金不满意,他们可以决定通过第三方应用程序商店发布应用程序,因为现在 iOS 设备上允许使用第三方应用程序商店。但这一提议过于简单。首先,这类应用商店的建立和运行需要时间,因为它们必须经过开发,并受到各种程序的限制。其次,不能保证这些应用商店一定会成功,因为它们必须从零开始,与受益于巨大网络效应的 App Store 展开竞争。最后,应用程序开发者仍需向这些替代应用程序商店支付佣金(它们不会免费运营),外加"应用程序的每个首次年度安装,包括在达到 100 万次门槛之前的安装量"的 CTF。因此,即使他们选择的替代应用商店收取的标准佣金较低(如 15%,而不是苹果的 17%),他们最终支付的费用也可能与他们将应用保留在 App Store 中的费用相当(甚至更高)。大多数应用程序开发商都不会这么做。

第五,由于新的商业条款过于苛刻,而且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不清楚有多少开发者会签署这些条款。我想,那些需要使用 IAP 的应用程序开发商(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支付大笔佣金)可能会受到诱惑,接受这些新条款以节省一些费用(尽管他们能节省多少费用取决于 CTF 的影响)。其他应用程序开发商可能会认为这项交易没有足够的吸引力而不接受它,或者他们可能会比现有条款下的情况更糟(例如,如果他们能够将用户吸引到他们的网络支付平台,而不将用户从应用程序中转移出来的话)。不应忘记的是,这也要求在全球运营的应用程序开发商在欧盟境内拥有不同的应用程序,如果他们想利用现在提供的替代支付解决方案的话(此外,苹果公司还使这些解决方案极不具吸引力)。

因此,我对苹果公司的声明(及相关文件)的初步反应是,苹果公司并没有认真遵守 DMA的规定。DMA 的目标是为数字市场带来可竞争性和公平性,而这一点在这里并未实现。苹果公司对 DMA 和应用程序开发者都表现出蔑视。它实施 DMA 的方法似乎对用户没有什么帮助,只是剥夺了用户在是否需要保护的问题上进行有意义选择的权利。这是不能容忍的。除非苹果公司对其实施计划做出重大改变(它很可能不会这样做),否则欧盟委员会应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启动侵权诉讼程序。苹果公司提出的计划与该公司在《公平竞争法》下的义务相悖,欧委会官员将别无选择。如果竞争法失效,《公平竞争法》失效,他们还能怎么办?

作者Geradin Partners 创始合伙人,蒂尔堡大学法学教授,伦敦大学学院客座教授。

编译自/平台法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