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随着AI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触碰到监管盲区的情况不可避免。AI行业应加快行业标准制定与自律规范建设;监管部门则应积极完善法律法规,为技术创新和应用划清红线、亮明底线。
近日,有网友运用人工智能(AI)技术“复活”已故明星,并发布了相关视频。视频中的数字人拥有与已故明星同样的相貌与声线,尽管传达的内容是善意和慰藉,但仍引发不小争议,目前相关视频已全部下架。
随着AI技术的发展,以逝者数字形象为依托的虚拟“复活”成为可能。目前,为过世亲友制作数字人形象已成为一门小众产业,顾客只需支付百元至万元不等,就可以制作出逼真度、互动程度不同的数字形象。
尽管可以为逝者的亲友带来安慰,但这种做法也面临着法律风险。“复活”明星之所以受争议,是因为制作者未征得家属同意,擅自使用已故公众人物的形象与声音信息制成数字形象。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已有律师表示,未获许可擅自制作他人AI虚拟视频的行为涉嫌侵害当事人肖像权,即便不以盈利为目的,上述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
随着AI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触碰到监管盲区的情况不可避免。为了让技术更好地造福社会,AI行业应加快行业标准制定与自律规范建设;监管部门则应积极完善法律法规,为技术划清红线、亮明底线。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出台了相关监管法规,监管体系也进一步完善。去年,我国首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监管文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真实准确、防止虚假信息等提出要求。此前已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也明确了深度合成内容的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其中第14条指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关于AI技术的争议远不止于此。今年“3·15”媒体披露了不法分子运用数字生成技术换脸实施诈骗的行径,其运用的技术恰恰与制作逝者数字人的技术相同。同样的技术,运用得当可以抚慰人心,运用不当则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帮凶”。层出不穷的问题与争议再次向人们展现了新技术在造福社会的同时,也会带来新问题与新挑战。我们应该以何种心态来看待新技术?相比因噎废食,我们更应守住伦理与法律底线,对新技术善加引导,让AI发挥出更积极的作用。